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分担的约定法律效力如何?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在离婚时,双方可以通过协议明确各自承担的债务份额或全部债务的归属。只要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并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那么该债务分担的约定即具备法律效力。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共同债务分担比例应如何确定?
共同债务分担比例的确定,主要依据的是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为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具体分担比例,首先应当尊重夫妻双方的约定,若双方在婚前或婚后对共同债务的承担有明确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
但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通常需要根据公平原则和实际偿债能力来确定。即考虑各方的收入状况、财产情况、对债务形成的贡献程度等因素,合理分配债务负担。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裁量,力求实现公平公正。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夫妻之间的债务分担协议,对债权人并不发生效力。”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共同债务分担比例的确定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既要遵守法律规定,也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在起草和签订离婚协议时,对于债务分担部分应确保其公平合理并充分尊重各方权益,尤其是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一旦协议生效,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如因协议履行发生争议,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即便离婚协议约定了债务分担,也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债权主张,即债权人仍可要求夫妻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