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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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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陆颜律师,陆颜律师,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律系。工作于上海天之健律师事务所,拥有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从事律师职业以来,熟悉民商事案件的诉讼流程。在婚姻、继承,合同类(如遗嘱见证、协议离婚、婚内财产约定等) 有近千案件经验积累,非诉和诉讼都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能够精准捕捉客户的诉求,有针对性地设计服务方案,积极推进案件进展,为客户提供满意的法律服务。 ......更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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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27日 来源:长宁区离婚财产纠纷律师
[导读]: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界定,是婚姻法与民法领域的重要问题,直接关系到夫妻双方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律实践中,需要综合考量债务形成的时间、用途、夫妻双方的知情同意程度、收益共享情况等因素,以明确债务性质,进而确定清偿责任。旨在为正确区分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提供清晰指引。

如何界定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

1. 债务形成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原则上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意味着,如果债务产生于夫妻结婚后至离婚前这段时间内,除非有特殊情形,否则通常会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2. 债务用途:夫妻共同债务通常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者为家庭共同利益而产生的支出。例如,购房、装修、子女教育、医疗费用、家庭生活消费等。若债务主要用于夫妻一方的个人消费或投资,且未使家庭从中获益,则可能被认定为个人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对此进行了具体规定。

3. 知情同意程度:夫妻双方对债务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或事后对该债务予以追认,可构成共同债务。如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但另一方明知且无异议,或者在借据、合同等文件上签字确认,均表明其对债务的认可。反之,若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举债,且对方不知情或明确反对,一般应视为个人债务。

4. 收益共享情况:如果债务产生的收益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享有,即使该债务由一方单独签订,也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反之,如果债务产生的收益仅由一方享有,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通常应视为个人债务。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第1-3条,分别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界定以及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认定进行了详细规定。

个人经营所负债务离婚时如何认定?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个人经营所负的债务,在离婚时的认定问题,主要涉及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区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具体认定应遵循以下原则和步骤:

1. 债务性质判断:首先,需明确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如果是,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反之,若仅为一方个人经营活动所致,且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得到另一方明示或默示的同意,则可能被认定为个人债务。

2. 举证责任分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而夫妻一方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据。

3. 债务用途考察:即使债务形式上看似由个人经营产生,但如果其收益实际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配偶方从中受益,如改善家庭经济状况、购置家庭财产等,也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反之,如果债务所得完全用于个人消费或与家庭生活无关的投资,且无证据表明配偶方对此知情并同意,一般应视为个人债务。

4. 特殊情况考虑: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夫妻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或存在婚内财产协议,并对债务承担有特别约定,或者能证明债权人明知该债务为个人债务但仍与其发生交易的,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照约定或债权人知悉的情况处理。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个人经营所负债务在离婚时的认定,需结合债务性质、举证责任、债务用途及特殊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进行处理。

界定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需结合债务形成的时间、用途、夫妻双方的知情同意程度以及收益共享情况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法律规定虽提供了基本框架,但在具体案件中,还需结合证据材料和实际情况,依法公平、公正地认定债务性质。建议夫妻双方在处理债务问题时,增强法律意识,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必要时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避免因债务归属不明引发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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