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重大疾病能撤销婚姻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里的“重大疾病”通常指那些对婚姻生活有重大影响、需要长期治疗或可能影响生育的疾病如果能够证明存在隐瞒重大疾病的情形,法律为受隐瞒的一方提供了撤销婚姻的途径。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登记错误的婚姻能否撤销?
婚姻登记是确认婚姻关系合法有效的法定程序。如果因行政机关的错误导致婚姻登记信息有误,如将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人错误登记为已婚,或者在一方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了错误的登记等情形,理论上应当存在纠正的法律途径。关键在于区分错误的性质,如果是登记程序中的行政错误,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解决;如果是当事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导致的错误登记,则可能涉及到欺诈婚姻的问题,处理方式有所不同。
【相关法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以及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隐瞒重大疾病确实可能成为撤销婚姻的合法理由,关键在于能否证明存在隐瞒行为以及该疾病符合法律定义的重大标准,并且需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提起撤销婚姻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