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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颜律师

  • :上海天之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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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中山西路1265弄18号7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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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陆颜律师,陆颜律师,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律系。工作于上海天之健律师事务所,拥有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从事律师职业以来,熟悉民商事案件的诉讼流程。在婚姻、继承,合同类(如遗嘱见证、协议离婚、婚内财产约定等) 有近千案件经验积累,非诉和诉讼都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能够精准捕捉客户的诉求,有针对性地设计服务方案,积极推进案件进展,为客户提供满意的法律服务。 ......更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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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无过错方权益保护有哪些 无效婚姻解除的方式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4年02月02日 来源:长宁区离婚财产纠纷律师
[导读]:  陆颜律师,长宁区离婚财产纠纷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天之健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

 陆颜,长宁区离婚财产纠纷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天之健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无效婚姻无过错方权益保护有哪些

无效婚姻无过错方权益保护有哪些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无效的在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重婚的;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无效婚姻的申请主体或请求权主体范围

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为,婚姻关系当事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另外,重婚包括双方均有配偶的重婚和一方无配偶与已有配偶者的重婚。

以未达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婚姻当事人和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为申请人,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

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和其近亲属为申请人,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

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和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申请人,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无效的在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无效婚姻解除的方式是什么

无效婚姻的解除:

只要是无效的婚姻,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也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予以解除。

根据《婚姻法》规定:

任何人发现无效婚姻,都有权检举和揭发;

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该婚姻无效;

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发现有无效婚姻的,应当主动依职权解除该婚姻。

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查明确实是无效婚姻时,应当收回被骗取的结婚证,宣告该婚姻无效,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同居关系,并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及所生子女作适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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