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L:13564012361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离婚财产纠纷
律师信息
陆颜-长宁区离婚财产纠纷律师照片展示

陆颜律师

  • :上海天之健律师事务所
  • :13101201311776257
  • :13564012361
  • :上海市中山西路1265弄18号703室
律师文集
律师介绍

    陆颜律师,陆颜律师,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律系。工作于上海天之健律师事务所,拥有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从事律师职业以来,熟悉民商事案件的诉讼流程。在婚姻、继承,合同类(如遗嘱见证、协议离婚、婚内财产约定等) 有近千案件经验积累,非诉和诉讼都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能够精准捕捉客户的诉求,有针对性地设计服务方案,积极推进案件进展,为客户提供满意的法律服务。 ......更多介绍

更多介绍 >>

哪些疾病婚姻无效 法院应怎样审理婚姻无效案件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8日 来源:长宁区离婚财产纠纷律师
[导读]:  陆颜律师,长宁区离婚财产纠纷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天之健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

 陆颜,长宁区离婚财产纠纷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天之健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哪些疾病婚姻无效

  每个人都是平等的个体,但是,并不是每个人出生就一样健康。有些遗传疾病,或者可能影响后代的疾病患有者国家是不推荐他们结婚的,即便他们结婚了,他们的婚姻也有很大的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的。那哪些疾病婚姻无效以下由编辑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一、哪些疾病婚姻无效

  概括起来,不应当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重症精神病,即精神分裂症和躁狂抑郁症。重症智力低下者,即痴呆症。处于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包括未经治愈的梅毒、淋病、爱滋病、甲型肝炎、开放性肺结核、麻风病等等。婚前患有以上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

  二、婚姻无效的救济手段是什么

  对于登记错误的登记婚姻导致婚姻无效的救济途径:1、行政救济。登记结婚行为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因登记审查不严而造成的无效婚姻,理所当然的应当由登记机关自行纠错,撤销错误登记。在这种救济途径下,行政诉讼应当作为行政自行纠错的后置程序,即当受害人在行政机关不愿意撤销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结婚登记,法院审查相关登记材料的基础上,可以做出撤销登记的判决,以达到法律和事实的统一。其中,代领结婚证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济的只能是被代领人,冒领结婚证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济的只能是被冒领者,骗婚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济的只能是被骗一方。2、民事诉讼救济途径。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婚姻无效或撤消;欺诈;婚姻,法院在受理后,应审查无效情形,进行确认。代领结婚证的,应根据受害方意志进行撤消;冒领结婚证的,应确认无效,通知行政机关予以撤销登记;骗婚的,除认定婚姻无效,通知行政机关依法撤消外,还要通知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

  三、确认婚姻无效的注意事项

  当事人依诉讼程序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诉讼,应当以判决的方式结案。无论确认为婚姻无效,或是驳回原告请求确认婚姻有效,都应以判决的方式而不应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因为,法律规定的有关婚姻成立的要件是强制性的规范,当事人之间的结合是否具有婚姻的效力,只能根据客观事实依法认定,不能依据当事人的主观意愿而定。

  2、在处理有关婚姻效力纠纷的案件时,不能因双方当事人对本属无效的婚姻没有争议就不加追究,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的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诉讼中,当事人双方应均处于被告的诉讼地位。

  3、人民法院在判决婚姻无效时,应同时对子女和财产等问题一并处理,与确认婚姻效力不同的是,子女和财产等问题的处理,既可采用判决的方式,也可采用调解的方式。

  4、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扶养、继承等案件过程中,如发现属于无效婚姻的,应当依职权确认其婚姻无效,并在判决中予以宣告。由于婚姻是否有效,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能否以配偶的身份行使权利的问题,因而,即使有请求权人并未提出确认婚姻无效的请求,人民法院也应当主动地否认违法婚姻的取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并未规定婚姻无效疾病相关条款。也并未对婚姻无效的疾病进行列举。

  婚姻无效,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法定结婚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无效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专门用来解决违法结婚问题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重婚;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未到法定婚龄。

  第1054条规定:;无效或可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可在司法实践,许多法学界学者认为自始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应当有所区别,自始无效婚姻因严重违背社会公益要件,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应自始无效,有溯及力,而可撤销婚姻只是一般性违背社会的私益要件,违法程度不是很严重,应从被宣告撤销之日起无效,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对撤销宣告无溯及力。

  虽然说我们新的民法典没有很明确规定有什么疾病的婚姻是无效的,但是有未经治愈的梅毒、淋病、爱滋病、甲型肝炎、开放性肺结核、麻风病等等。婚前患有以上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是不适合结婚的。编辑为您整理的哪些疾病婚姻无效的相关内容。;

法院应怎样审理婚姻无效案件

  虽然现在离婚的案件有很多,但是依旧有不少的人是非常向往婚姻的。在向往婚姻的人群眼里,婚姻是组建幸福家庭的开始。然而有一些婚姻在法律上却是属于无效婚姻,法援会对此进行审理。那么,法院应怎样审理婚姻无效案件下面就由为您整理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法院应怎样审理婚姻无效案件

  1、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婚姻有效,则允许原告撤诉。同时,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2、关于婚姻的效力,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审查,不能因双方当事人对本属无效的婚姻没有争议就不加追究。

  3、对婚姻效力问题的处理应当单独制作出判决文书,与涉及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的判决文书是分别做出的。

  4、对婚姻效力的诉讼,实行一审终审。也就是说,一审法院对婚姻效力作出判决后,不论是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定婚姻无效,还是驳回了原告的 诉讼请求,认定婚姻有效,当事人不服的,均不能对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提出上诉,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上诉。

;;

  二、什么是婚姻无效

  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包括无效婚姻和得撤销婚姻,前者为自始当然无效,后者则需经诉讼程序,从宣告撤销起丧失婚姻的效力。

  三、民法典关于无效婚姻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重婚;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未到法定婚龄。

  以上就是由为您整理的关于法院应怎样审理婚姻无效案件的相关内容。总结一下,在法院审理婚姻无效的案件时,应该首先审查清楚是否的确属于无效婚姻,审查清楚以后要作出判决。其次,婚姻无效案件并不适用调解程序,这也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该注意到的。最后,要注意的是,在审理婚姻无效案件时,应该实行一审终审制度。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长宁区离婚财产纠纷律师

Copyright ©2024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