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L:13564012361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离婚财产纠纷
律师信息
陆颜-长宁区离婚财产纠纷律师照片展示

陆颜律师

  • :上海天之健律师事务所
  • :13101201311776257
  • :13564012361
  • :上海市中山西路1265弄18号703室
律师文集
律师介绍

    陆颜律师,陆颜律师,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律系。工作于上海天之健律师事务所,拥有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从事律师职业以来,熟悉民商事案件的诉讼流程。在婚姻、继承,合同类(如遗嘱见证、协议离婚、婚内财产约定等) 有近千案件经验积累,非诉和诉讼都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能够精准捕捉客户的诉求,有针对性地设计服务方案,积极推进案件进展,为客户提供满意的法律服务。 ......更多介绍

更多介绍 >>

骗婚罪的赔偿有哪些 婚姻法,民法典草案拟删婚姻法无效婚姻规定内容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13日 来源:长宁区离婚财产纠纷律师
[导读]:  陆颜律师,长宁区离婚财产纠纷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天之健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

 陆颜,长宁区离婚财产纠纷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天之健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骗婚罪的赔偿有哪些

骗婚罪的赔偿有哪些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出现骗婚的行为时,受害人可以请求的赔偿包括财产损失赔偿,离婚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等。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骗婚是不是属于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在法律上是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因此也就不存在正当的婚姻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八条; 其中第五条: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而婚姻登记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由于骗婚行为是违法行为,若结婚登记行为目的不是为了结婚,而是为了骗取财物,则其意思表示也不是真实的,婚姻登记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也就导致了婚姻无效。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出现骗婚的行为时,受害人可以请求的赔偿包括财产损失赔偿,离婚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等。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婚姻法,民法典草案拟删婚姻法无效婚姻规定内容是怎样的

婚姻法,民法典草案拟删婚姻法无效婚姻规定内容是怎样的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及其相关解释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替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重婚的;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未到法定婚龄的。

无效婚姻的审判实践

1、婚姻无效制度是一种救济制度,其中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关系在形式上已成立,不过是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针对婚姻关系是否有效成立提出了质疑,婚姻法规定的四种类型的婚姻无效原因是指当事人违反了结婚的实质要件,而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属于当然无效。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3、在审理因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对原有配偶而重婚的一方,不得以协议方式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已达成协议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的,应确认为无效,以确保合法配偶的财产权益。

4、一方或者双方未达婚龄结婚,一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起诉至法院时双方均达婚龄的,法院可以调解和好,经调解和好的,法院应责令双方在法定审限内补办结婚登记,然后法院送达调解书,经调解无效的,应当依法判决解除同居关系。

5、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进行法律咨询。

All Right Reserved

长宁区离婚财产纠纷律师

Copyright ©2024 版权所有